按份之债的效力
1、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我们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,而无权需要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;每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,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,无义务清偿。
2、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情,如履行迟延、履行不可以、不完全履行、受领迟延等,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;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、提存、抵销、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、与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情,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。
3、在按份债权中,假如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越自己受领的份额时,若可以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,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;不然就其超越受领份额的部分,构成不当得利,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。在按份债务中,假如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越了其份额,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,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,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;不然,就其超额清偿部分,有权需要同意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。
4、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,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他们当事人全体为之。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,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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